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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立规矩”
2020-10-28 10:11:00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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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怎么花,才能花得其所、用得安全?我省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立规矩”。昨天下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发布。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参加发布。

《办法》凸显管理“新”意

《办法》共7章49条,包括“总则”“设立、调整和撤销”“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是近年来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对于完善我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表示,《办法》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专项。同时,适度下放项目审批权,赋予市县更大的资金自主权,市县可以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将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将“放管服”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办法》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改革经验予以条文固化,规定专项资金可以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此外,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办法》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信用审查、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水平。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在3 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探路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为切入点,《办法》推动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办法》从管理原则、设立专项时的绩效评估、重新申请设立时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到专章规定绩效管理和监督,确立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顾岳良举例说,《办法》第四条确立了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绩效优先的原则。同时,《办法》将全过程绩效管理的理念贯穿始终。

顾岳良表示,《办法》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指引,结合近两年我省绩效管理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明确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办法》对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为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供了制度依据。

有“进”有“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放缓,刚性支出不断增加,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同时也一定程度存在财政资金沉淀、效益不高的情况,如何通过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此,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朱力介绍说,《办法》明确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财政厅每年制定专项资金清单,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同时,强化了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省财政厅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专项资金明确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此外,明确了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4个条件。《办法》规定,当出现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应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财政厅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标签:绩效管理;管理;资金
责编: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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