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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平台企业治理“划重点”:经营透明度需提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将被严管
2022-01-20 10:39: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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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郭美婷 北京、广州报道

2022年平台经济如何规范化发展,有哪些重要规则将落地,哪些方向值得关注?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平台发展提出若干意见。

该《意见》对反垄断、数据处理、金融监管、算法规制、新业态用工等关注热点都给出了方向。

从 文件内容可以看出,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将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透明度需进一步提升、平台监管颗粒度细化,数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将更完善,平台用 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将迎来突破,金融监管更为严格,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规范化、平台相关战略投资将受限。

并且,平台经济监管将更加协同、规范,此前各部门之间执法竞争、标准接口不一的情况或有改善,形成监管合力,减少不确定性,稳定市场心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平台信息公示制度 信披要求更高

“平台越大、责任越大”已成为一个监管趋势。《意见》指出,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

不 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平台,社会影响力以及对各类主体的控制力千差万别,因此实施合理的分级分类的规范要求非常必要。从2021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可看出,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已经确立。

《意见》还指出,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认为,目前,关于平台经济的国家标准非常少,因此需要引入新的国家标准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管理等多方面操作指引。

“而信息公示制度除了业务规则、隐私政策外,还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商业伙伴等其他生态信息,意味着更广的信息披露要求,可提高平台的透明度。《意见》对平台监管颗粒度,特别是披露程度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完善竞争监管执法,提出了“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这一新的提法。

具 体来看,要求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对于平台广告,要“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 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对于出行领域,要“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 行为的打击力度。”涉税的情况则要求“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意见》打了一套组合拳,融合了多个发文单位的诉求与监管思路,发改委作为牵头单位来主导,这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陈兵表示。

陈兵告诉记者,此前多个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采取监管措施,缺乏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这次发改委牵头或意味着接下来实践操作中,经过会商程序,发改委牵头负责,相关文件归口发改委统一审核签发,规整不同监管部门的职权权限。避免监管标准接口不一致、监管混乱的情况,稳定平台经营者预期。

严格规范平台企业入股金融机构

2021 年,针对支付领域的监管几乎贯穿全年。年初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就提出了强化支付领域监管;1月20日,央行官网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 求意见稿)》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并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行 为的处罚力度;4月,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支付结算工作电视会议,要求深入推进支付领域反垄断工作。

此次《意见》再提强化支付领域监管。要求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

金 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上述条款中提到的“二选一”行为与此前电商二选一类似,即平台强制或默认只能有一种支付选择,不会给 用户或者商家提供其余选择。“非银支付机构条例”则针对所有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到牌照类型和相应的反垄断规制等多方面内容。

王蓬博表示,目前来看,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不当连接并没有直接明确具体标准。但“断开支付和相关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主要目的还是要间接防止资金流在平台体系内闭环循环,比如信贷业务的资金流不能和支付账户形成闭环。防止资金流和信息流交叉嵌套带来的监管难题和闭环效应。”

《意见》提到“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在王蓬博看来,这是最新提法,也释放了关键信号。

“未来,预计平台相关战略投资会受到限制,同时持有小贷或消费金融牌照的平台杠杆率都会被严格要求,资本金增加是一个必然选项,预计会加大和银行等机构合作,回归助贷平台本质。”王蓬博说。

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将有突破

近年来平台用工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塑造一个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用工环境已成为重要命题。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意见》指出,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中 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劳动关系是部分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与最典型的劳动关系中雇员对雇 主具有人格属性与经济属性不同,不完全劳动关系无或者部分无人格从属性,但有经济从属性。目前新业态用工中众包以及站点管理的大部分专送均为此类情况。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的探索,会让劳动者类型更多元化,权益保障更精准。”娄宇认为。

《意 见》还要求,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 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 业保险等机制。

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仍是重点

2021年数据治理取得突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生效与《网络安全法》共同形成数据治理法律领域的“三驾马车”,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网络、数据及算法的监管体系。

《意见》提出,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制度。

并且,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

2021年可谓是开启了算法治理元年,无论是从数据治理的角度还是平台反垄断的角度,均加强了对算法的规制。

《意见》中也对算法做出了要求:对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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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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