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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启用新规 个人消费贷授信不超过20万元
2020-07-22 09:59: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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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银保监会7月17日发布2020年第9号令,宣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为银保监会今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被列为首位的政策,《办法》不仅为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立了新规,也给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吃了定心丸。

三类贷款不属互联网贷款

根据《办法》第三条,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以下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分别是: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单户个人消费贷不超20万

《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国信证券研报指出,目前不少银行的个人消费贷额度是30万元,新规统一设置上限,有利于避免银行陷入额度竞争的恶循环。

此外,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并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办法》规定。

在经营贷方面,《办法》没有划定授信额度上限,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对经营贷不设统一上限的规定,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监管层相对鼓励发展小微经营贷的态度。

互联网贷款不得买房炒股

对于互联网贷款的用途,《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监管层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如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核心风控环节由银行独立进行

根据《办法》,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委托催收方无暴力催收记录

《办法》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商业银行调查借款人信用时,应当获得授权,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征信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以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同时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记者 李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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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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