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珺璐)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以谋利,被误导的普通投资者如何挽损?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过去6年,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共受理证券欺诈类纠纷9321件,9316名投资者通过起诉得以挽回部分损失。
2015年年初,某光伏公司发布预测前景向好消息,称将进行配股分红。一周后,该公司又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指出“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配股分红方 案”落空。类似上市公司“画饼”行为在证券市场并不少见。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披露正式年报的截止时间为下一年4月30日,现实中,不少企业会在1月提前 发布业绩预告或分红方案。然而,有的企业业绩预估“满堂红”,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正式年报却“大变脸”。
股民奔着“满堂红”投资,面临的却是投资“滑铁卢”。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信息披露不规范遭证监会处罚,但投资者的损失却难以挽回。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主要案件类型。”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张晗庆告诉记者,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 为引发股民投资受损,投资人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金融借贷庭,负责审理证券纠纷等金融类案件,2016-2021 年共受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9321件。
张晗庆介绍,此类案件原告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纠纷呈现“小额”“分散”特点,超九成投资者的诉请金额在30万元以下。因此,南京中院在探索案件集约化 审理模式,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作用和引入专业支持为审判提供助力三方面共同发力,着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