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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1-07-19 10:10:00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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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 使用绩效,助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结合我省实际和多年来各地各部门申报项目和推动项目实施的做法,组织赴南京、徐 州、淮安等地开展调研,并多次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7月9日,印发了《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1〕2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分为6章30条: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7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及其主要职责,明确了实行项目库管理,界定了项目建设单位范围,并规定了职责。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8条至10条),明确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规定了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提出了省发展改革委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范围和要求。

第 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11条至16条),规定了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部门(单位)和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申报的方式。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 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省发展改革委会商省财政厅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入库和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 四章项目管理和验收(第17条至24条),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存在重大变更、中止或者撤销等情况导致不能 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及时通过相关省级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并对重要变更的情形进行说明。对存在需要变更调整其他 事项应履行的程序作了说明。规定了省级部门和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验收时间、验收材料、绩效自评价等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第25条至28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的责任,明确了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造成专项资金损失、骗取资金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29条至30条),明确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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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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