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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为金融消费撑起“保护伞”
2020-04-21 10:14: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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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屡屡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记者近日从江苏银保监局获悉,我省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专门下发文件通知,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

专设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

记者了解到,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法人银行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已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银行保险一级分支机构,其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向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或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报告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按照至少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对本机构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发生投诉的原因,并将其反馈至业务经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强化溯源整改。

银保机构还要强化对员工及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公平诚信教育,通过签订诚信履职承诺书或在劳动合同、代理合同中加入诚实守信的要求以及失信自愿接受信用惩戒的相关内容,培育其诚信意识。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完善本机构员工录用制度或代理人管理制度,确保本机构在录用员工或与销售从业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时,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等方式,对拟录用人员、拟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行为信用审查,避免出现带病从业的情况。

消保问题多的将被实施专项审计

江苏银保监局相关人士称,我省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及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更新完善产品和服务审查、内部考核、信息披露、投诉管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机制、业务流程、操作标准和员工行为规范,并做好历次版本更迭的记录备查。

法人银行机构和银行保险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内部审计或监督检查范畴,年度审计、监督检查报告应抄送江苏银保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上级机构还应当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问题较为突出的下级分支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还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针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中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风险而进行的审查。

加强对银保机构消费侵权监管

据了解,我省银行保险机构还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中发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当依照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对符合职业失信惩戒情形的,还应按照从业人员职业失信惩戒的规定进行处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应通过营业网点及其他消费者易触及的渠道对本机构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本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等信息进行披露。

此外,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要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设区市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加强自律检查和对违约行为的自律惩戒,组织开展消费纠纷调处和行业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协调会员单位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

记者了解到,为了加大威慑监管力度,江苏银保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监督,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相关规定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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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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