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讯(记者 许海燕 苑青青)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3月21日,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主题,联合召开江苏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了15起相关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基本案情】
无锡A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由桑某独资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桑某及其员工虞某和黄某均曾就职于无锡B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分别在装配组操作岗位、仓库管理岗位、技术岗位任职。入职时,三人与权利人分别签署《保密合同》或《电脑使用安全规定》。当事人成立开始,就有目的、有组织地通过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刮屑板产品相关生产技术资料,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权利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后,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当事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裁量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离职员工合谋不正当获取、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不仅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借助行政执法快速固定证据,同步启动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形成“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的双重惩戒,实现维权效果最优化。
案例2
【基本案情】
金坛某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是一家致力于新能源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企业。崔某任职权利人质量中心负责人期间,未经权利人同意,通过配发的工作电脑擅自下载了属于其职权范围之外的6项涉密技术信息文件,以微信传输至本人手机及家中私人笔记本电脑中保存并删除传送信息,至案发尚未获利。调查期间,崔某主动将存储涉密信息的物品交权利人保管。经鉴定,涉案6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市场价值经评估为523.33万元。崔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崔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裁量意见,对崔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利用工作便利主动搜集,获取其并不需要知悉或掌握的技术信息,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履职边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核心竞争力。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持续创新动力,也向新能源全产业链释放了“创新受保护、侵权必严惩”的清晰信号,为常州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3 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昆山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昆山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南通某核酸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权利人)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陈某共同合作完成开发抗乙肝病毒药物项目。为完成该项目,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使用权利人独有技术进行生物筛选,获取生物筛选费用39.85万元。在陈某告知当事人其涉嫌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该技术。经鉴定,权利人主张技术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当事人项目合同中涉及相关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裁量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陈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在职人员与第三人暗中勾结,擅自将权利人技术信息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提升员工的保密意识,敦促员工依法依规守护企业商业秘密。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有效打击了合谋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关键作用,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提供了示范。
案例4
【基本案情】
王某系大丰区某热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高管,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均对保守商业秘密作出明确要求。王某因其职务便利,掌握盐城某公司特定采购需求的合同书及配套的技术协议。2018年底,王某将其掌握的上述合同书、技术方案等披露给上海、天津两家同行企业使用,并提供技术支持、材料采购清单、供应商信息等。另外,王某未经权利人批准两次翻窗进入权利人营销管理部,盗取了部分合同书和技术规格书等,并用手机拍摄存储于自己的移动硬盘,上述信息最终未被披露。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裁量意见,对王某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既有技术信息又有经营信息,当事人作为企业高管既存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后果严重。针对高管、核心骨干等重点人员,企业需构建“制度约束+技术防控+动态监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定期统计梳理涉密信息掌握情况,必要时及时调整工作权限,加强约束监控,防范泄密风险。
案例5
【基本案情】
张某曾任宝应县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销售经理,掌握与权利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资源、供应商渠道以及产品销售策略、价格等信息。在职期间,张某注册成立公司,经营与权利人公司相同业务,并违反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使用权利人客户名单等信息与客户对接、销售产品。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后张某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继续使用权利人客户信息进行商务活动,持续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张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裁量意见,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客户信息是权利人经过不断筛选、长期发展并形成稳定交易关系,从而获得的客户特定需求、交易习惯、销售渠道等具有独特内容的信息,此类信息无法从公开领域轻易获得,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权利人在民事诉讼胜诉后仍面临商业秘密持续被侵权的困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实现有效维权,形成法律震慑闭环。
【全省公安机关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南京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南京某船舶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星原系被害单位业务部负责人,负责对接公司客户,并掌握相关客户信息及对应客户的询价、报价信息、交易习惯、交易历史等经营信息秘密,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23年3月至案发,王某星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戴某军、黄某强成立新船舶公司,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客户信息,通过原公司邮箱向2家客户公司介绍自己新成立的公司为原公司的姊妹公司,并以更低价格获取船舶配件销售订单,造成原公司销售利润损失40余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星、戴某军、黄某强分别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进出口贸易中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外贸出口行业在职员工利用企业经营性商业秘密从事“飞单”业务,往往给企业经营造成重大损失,而南京市船舶及配件行业进出口贸易量大,存在被侵犯商业秘密潜在风险。该案的成功侦破,在进出口贸易特别是船舶行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公平法治的行业进出口贸易环境。
案例7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无锡市公安局成功破获无锡某钢帘线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曹某东系某钢帘线公司原技术人员,负责修模设备的维护维修,并签有保密协议。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擅自拷贝修模设备图纸并私自记录核心技术参数,离职成立江阴某机械公司,生产16台与原公司相同的设备对外销售,非法获利70余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戴某东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公安机关平等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被害公司的母公司是成立于1880年的境外大型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该案的成功侦办,有力保护了权利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坚定了该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信心,进一步加大对无锡乃至中国市场的再投资力度。同时,在国际社会上,树立了我国严格、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案例8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常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常州某重型机器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全链条打掉了集侵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犯罪团伙。经查,2014年至2020年,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其担任被害公司销售员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内部投标价格、客户信息资料、客户配件需求清单等经营信息,通过拍照转发、拷贝等不正当方式披露给由自己实际控制,史某军、史某敏经营的同行业公司使用,从而截取原公司的配件业务。2016年至2021年,陈某与原公司技术员王某林共谋,由王某林通过私自拷贝、夹带等不正当方式窃取原公司大量制造图纸,交给陈某控制的公司实施生产。同时王某林还将该图纸交由谢某龙经营的公司生产。另经查,被害公司员工杜某辉、陈某荣也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公司部分生产图纸后跳槽至谢某龙经营的公司工作。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共获取违法所得244万余元。经人民法院审理,陈某、史某军、王某林分别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人民检察院认定,史某敏、谢某龙、杜某辉、陈某荣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企业内部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串案、窝案,不仅涉案人员众多,而且涉及企业的多项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既有内部员工作案,还有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危害,大量客户流失,企业业绩严重下滑。该案的成功侦办,有力震慑了该行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办案单位通过及时指导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为企业的健康有序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9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苏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苏州某传动设备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19年9月,该公司研究所所长贾某利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该公司用于中型挖掘机上的关键传动部件XX型回转减速机技术图纸等相关技术信息。2020年5月,贾某利从该公司离职后,依托非法获取的减速机技术信息,伙同黄某礼联合绘制完善图纸,后外发给供应商生产零件,并在赵某忠的B公司内组装成减速机对外销售,最终流向其他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大型主机厂,装配制造成挖掘机流入市场。上述行为不但直接侵蚀了原公司在减速机市场的份额,还间接导致其母公司挖掘机销量的下滑,造成经济损失达120余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贾某利、赵某忠、黄某礼等人分别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装备制造企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前雇主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案例。苏州某传动设备公司母公司是专业从事研发生产精密传动部件的现代化企业。该案的成功侦办,有效遏制了不正当竞争,极大程度避免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技术被窃取和滥用,确保我国在工程机械领域的产业自主性和可控性,为制造强国强省建设筑牢安全屏障。
案例10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泰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泰州某泵阀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2015年至2019年,犯罪嫌疑人朱某文利用担任被害公司原车间主任职务便利,获取了该公司设计的泵阀主机设备所需的零备件图纸等商业秘密。2020 年7 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文自己设立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2021 年1 月至2 月,又伙同原单位车间主任钱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装配工单等商业秘密。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利用上述途径获取的图纸信息、电子数据等商业秘密生产9型泵,低价销售给客户,造成原单位损失600余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朱某文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人民检察院认定,钱某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将大部分证据销毁的不利情况下,成功侦办的一起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被侵权单位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往往滞后,由于时过境迁,许多证据已经灭失,给侦查工作增添诸多困难。本案中,公安机关见疑不放、坚持不懈、抽丝剥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得到了检法机关一致认可,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打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侥幸心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全省法院系统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1
【基本案情】
某游戏系由某科技公司运营、管理、维护的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一直在持续开发、更新。2023年4月6日,某科技公司关联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委托陈某进行新版游戏测试体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现有涉及该更新版本的游戏测试画面视频。经核实,相关视频所涉游戏测试账号归陈某所有。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的独特创意,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在定期更新版本已发展成为游戏市场一种特色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营业收入、增强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基本法律特征。涉案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权利人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故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陈某实施了侵害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且涉案游戏4.0版本已发布,已无需再判令陈某停止侵权,故判决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经营秘密的案件。近年来,热门游戏上线前遭“剧透”现象频发多发,成为游戏行业一大痼疾,严重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影响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判决从游戏测试版本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创意、权利人定期更新游戏版本已形成特色经营模式、游戏角色及场景等系权利人的核心资产等角度,将未公开的游戏测试版本内容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对打击游戏“剧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2
苏州睿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模具公司是涉案“热流道喷嘴”技术信息的独占许可人,其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设置物理限制等保密措施对该技术信息保密。吕某从马某某模具公司离职后,通过其儿子设立昆山洛某公司,又实际控制苏州睿某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吕某还招聘了周某、蔡某等原马某某模具公司员工,昆山洛某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向客户宣称其具有马某某模具公司技术背景。后马某某模具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在昆山洛某公司等生产场所扣押的图纸和资料中具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吕某等人亦向市场监管部门陈述其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前述图纸和资料。马某某模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诉讼中,昆山洛某公司等辩称,法院不应采信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纸质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依据真实、程序合法,经各方当事人充分质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马某某模具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三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在后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吕某开办昆山洛某公司、借助苏州睿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量招聘马某某模具公司原员工,均是为了非法获取并实际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生产场所内存放的图纸及资料内容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一致,且吕某等人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上述图纸和资料。据此,昆山洛某公司等已经实际不当获取并使用了该技术秘密,其仅以部分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为由,主张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昆山洛某公司、苏州睿某公司、吕某等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周某就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某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技术秘密存在差异时是否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是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改进使用侵权规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既包括直接使用,也包括改进使用。本案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使用方式具体规定的细化运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有力保护了企业核心技术,严厉打击了离职泄密行为。此外,审理中法院依法采纳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热流道喷嘴”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有效提升了技术秘密案件的审判质效,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的高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案例13
【基本案情】
“香菇多糖”是一种用来帮助癌症、肿瘤患者解决因服用抗癌、抗肿瘤药物引发免疫力骤降问题,让其免疫力得到提升的宿主免疫增强剂,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2004年,汉某医药公司与帝某制药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汉某医药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公司于2006年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双方解除合作合同后,帝某制药公司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持股的盈某生物制药公司。2014年,盈某生物制药公司网站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汉某医药公司认为帝某制药公司向他人转让其技术秘密并获利巨大,侵害其技术秘密,遂于2019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2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技术成果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汉某医药公司向帝某制药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双方解约后,帝某制药公司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其向案外人转让的用以生产“香菇多糖”的技术工艺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帝某制药公司非法披露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犯了汉某医药公司的技术秘密。涉案约定的赔偿数额合法有效且涵盖被诉侵权行为,案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巨额收益,帝某制药公司多次明显违反诚信原则,直接依约定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符合公平原则。故判决帝某制药公司赔偿汉某医药公司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传统医药是中华文明宝库的瑰宝,依法、全面、高效保护传统医药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产业价值。本案判决依法认定包含传统道地药材采摘信息的“香菇多糖”整体提取工艺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并对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探索。结合当事人对“香菇多糖”技术价值的预期、该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等因素,对当事人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显失公平等作出综合评判,最终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2000万元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既体现了倡导诚信、恪守承诺的价值导向,也有力彰显了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严厉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决心,对于优化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4
【基本案情】
三某某公司拥有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该工艺包括苯二酚分离技术等四个部分。杨某、曹某、潘某原系三某某公司员工,离职后至泓某公司工作。冯某曾长期参与三某某公司涉案苯二酚生产工艺项目,研发其中的苯二酚分离技术,其与泓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签订《备忘录》,将掌握的苯二酚分离技术提供给张某。泓某公司的苯二酚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但未投入生产,其生产工艺与三某某公司苯二酚生产工艺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检察机关以张某等人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对张某等人不起诉。三某某公司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冯某辩称其只是参与了全套工艺中的一部分,涉及的内容为公知信息。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三某某公司主张的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中即便包含公知技术信息,但其作为工业化的技术方案,体现了各生产工序和技术环节的合理优化组合和最优匹配,故仍构成技术秘密。杨某、曹某、潘某违反与三某某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向泓某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三某某公司技术秘密,泓某公司对此应当知道,但仍然获取并使用上述技术秘密,泓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应当认定张某与泓某公司及其他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冯某披露、使用和允许泓某公司使用的苯二酚分离技术系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该部分技术是公知信息,但其明知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属于技术秘密,在缺少其提供的苯二酚分离技术时被控侵权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违反保密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用于侵权项目的实施,其行为应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刑事诉讼中对违法所得认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则及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刑事案件中虽以没有证据证实冯某等人的违法所得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而决定不起诉,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故判决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泓某公司立即拆除相关机器设备,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赔偿三某某公司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苯二酚生产工艺技术在国内首屈一指。作为大型化工产品生产工艺,侵权人冯某掌握的技术仅是全套生产工艺中的一部分,但就整个生产工艺而言,任何一部分的技术都不可或缺,不能因侵权人冯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信息,即简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分析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所涉生产工艺的特点、内容及范围,准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帮助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并未直接将刑事程序中确定的违法所得作为民事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该裁判思路有效厘清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损失数额认定的不同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该案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和依法从严惩治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案例15
【基本案情】
呋喃酚是一种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人王某、谢某系被害单位裕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掌握公司农药产品呋喃酚的生产技术。在琪某公司许以高薪诱惑下,二人先后入职琪某公司,指导该公司购买、改造设备,并共同将生产技术提供给琪某公司用于批量生产呋喃酚。经鉴定,裕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琪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与裕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琪某公司共向裕某公司客户销售呋喃酚共计259.52吨,销售总价1900余万元,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其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3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谢某分别获取违法所得3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裕某公司呋喃酚合成工艺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裕某公司与王某、谢某订立了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应有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谢某为谋取私利,明知裕某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琪某公司使用,琪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呋喃酚直接销售给裕某公司固定客户,获取巨大利润,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药化工企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呋喃酚作为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是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对被害单位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两被告人在高薪诱惑下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该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极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实刑,并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高额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有效发挥了刑罚震慑作用,对促进涉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