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擅自分装化妆品涉嫌违法?相关企业已被要求整改
2025-02-18 22:22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作者: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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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讯(实习生 乔子夏 记者 苑青青)住酒店时,你观察过房间里的小瓶洗发水、沐浴露吗?近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辖区部分宾馆酒店将购买的大桶洗发水、沐浴露自行分装入小瓶中提供给顾客使用,且分装后的小瓶没有成分、生产商、注册备案信息、使用期限等内容的标签信息。

据悉,洗发水和沐浴露属于化妆品,经营者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根据《条例》,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化妆品经营者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涉嫌违法,应予禁止。

此外,化妆品标签也有相应的管理方法。《条例》表示,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安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实际上,生产企业高要求地灌装化妆品,也是对化妆品质量的一种保证。生产企业需在洁净车间内进行,且对包装物也有洁净度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化妆品外包装标识须有产品名称、成分、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而以上宾馆酒店自行分装洗发水、沐浴露的行为均难以达到上述要求,显然难以保证化妆品质量。

健康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合法合规经营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目前,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已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位宾馆酒店经营者,给顾客提供洗发水和沐浴露需符合《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分装化妆品是违法行为。同时,消费者若发现相关问题,可向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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