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现线索、案件启动、案件调查,再到鉴定评估、磋商和责任履行,如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详细界定和处理?近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新鲜出炉”,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南京解法”。10月25日,记者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指南是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地方性标准,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推进,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季虹璟表示,“《指南》的出台,填补了市级地方标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南的空白,有效指导基层办案人员快速高效办理案件。”
《指南》的出台满足了哪些实际需求,厘清了哪些执法边界?据悉,《指南》结合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制作了涉地表水及沉积物环境、大气环境、扬尘环境及生态类环境损害四个生态环境领域的现场调查表。“通过这种菜单式的调查表,既可实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模式,也能让企业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固废技术中心正高级工程师俞学如介绍。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一旦发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如何监管?
最近,南京栖霞区紫樾府小区居民迎来一场中医义诊活动,听讲座、把脉问诊,居民们收获满满。“别看是一次义诊,背后其实是对企业的‘惩罚’,这也是南京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模式的又一尝试。”回忆起这个“美丽的惩罚”,栖霞生态环境局法规科一级主办黄明记忆犹深。
原来,该企业因膏药煎制工段部分废气未按环评要求收集排放,引起周边居民投诉。“如果只是单纯罚款,并不能加强企业与居民的相互理解,经过多次磋商,我们决定让企业以开展义诊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黄明解释,“这种劳务代偿的方式既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同时还让居民受惠。”
从对内“一案双查”到对外探索多样化损害赔偿形式,黄明发现,辖区内越来越多企业从“不愿赔”转为“主动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肉眼可见的影响力。
截至目前,南京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40余件,涉及金额约1.10亿元,赔偿方式主要包括原位修复、替代修复、提标改造、货币赔偿、劳务代偿以及公益宣传等,其中原位修复占比达90%以上。
新华报业·新江苏 记者 黄泽文 通讯员 关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