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2024-08-22 15: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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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8月1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如何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如何鼓励赔偿义务人采取形式多样的赔偿与修复方式积极担责?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给这些问题提供了多种可复制、可推广的“答案”。

多部门协作,法治合力强势护绿

2022年12月,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接到一则群众举报,称在启东市海复镇均里村附近发现填埋有不明外来固体废物。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后发现这些不明固体废物的“真实身份”是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合物,即刑法规定的“有害物质”。

随即,启东生态环境局会同启东市检察院、启东市城管局对涉案主要当事人周某开展多次损害赔偿磋商,最终周某愿意先行缴纳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先期开展修复处置工作,并签订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协议。

这是江苏首例由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效打击了近年来非法填埋固废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这次案件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城管部门开展索赔,为其他职能部门今后在探索尝试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

典型案例中像这样由非生态环境部门主办的案件还有不少。近年来,随着案涉环境要素的不断拓展,索赔主体范围更加丰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以“护绿”为共同目标,突破了部门和条线间的信息壁垒,协同履职护绿。

此外,多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增加了行政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难度,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协作联动变得格外重要。今年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部门与检察机关衔接协作的相关内容上升至法规层面。

“我们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履职,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推动赔偿义务人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及时补位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严中良介绍,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45件,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等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46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索赔2000余万。

提升办理质效,难案专案两手抓

生态损害赔偿往往要经过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修复监督等流程,涉及环节多。为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江苏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简易磋商+简易修复效果评估”全流程简易办理程序,率先将类案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并聚焦重点线索核查进展,建立江苏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库,截至目前发现线索6665条,启动索赔5852件,启动率87.8%。

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集体磋商这一形式已经在多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连云港东海县19家企业非法排放废气、扬尘未覆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体磋商案中,因涉及企业数量多,赔偿金额偏低,建立起“综合认定+集体磋商”模式,对于案件事实、情节、性质相似的案件,开展类案集中磋商,可以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减少专家评估费用,避免倒挂现象,有效突破了小额案件赔偿瓶颈。

“集体磋商让磋商人员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增强办案透明度,以看得见、摸得着、辩得明、听得清的方式,提升磋商公信力的同时,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流程,增强行业惩戒效应,更好地推动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刘晓蕾说。

典型案例不仅成功办理涉及多个赔偿主体、多种损害行为的“疑难案件”,也通过关注群众身边小事、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精品小案件”。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宝贵的资源,有人却因为一己私欲对野生动物“下黑手”。非法狩猎损害赔偿也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中。苏州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在2022年3月到2023年3月一整年间,采用张网或者气枪射杀的方式进行捕捉鸟类,被查获鸟类116只。多部门对该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咨询会,评估判定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25000元。后综合考虑三人经济收入以及家庭情况,选择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创新修复方式,赔偿不是唯一“解”

无证砍落的树木、固废垃圾造成的土壤污染……实践中,很多生态损害案件不能通过直接修复的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替代性修复便成为一种新的赔偿方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在会上指出,今年案例中,工作方式的创新是一大亮点。“替代性修复方式呈现多样化、新颖化、规范化,劳务代偿实现数字化赋能监管。”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学飞同样表示,江苏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机关在替代性修复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

常青树难长青,落叶木无叶落,这是曾经太湖边近400棵树木的结局。江某、盛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香樟、玉兰等林木,被判定赔偿18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两人虽有履行意愿,但无力承担赔偿。相关部门创新方式,磋商后使其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损害赔偿金额。砍树人变种树人,新树慢慢填补了失去的绿意。目前,江某与盛某已在太湖边种下香樟等树木320余棵,并开展劳务代偿52工时。而收购江、盛两人所伐树木的孟某,也完成了108吨的碳汇认购,履行个人修复职责。这也是全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公益诉讼案件。

替代性修复方式不止于此。南京探索清洁生产替代修复方式,涉案企业建设厂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节能降耗进行弥补;苏州尝试“环保+慈善”理念,普及环保意识,涉案公司主动捐献慈善公益金;常州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苏州市太湖生态岛基地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实施清单“双向匹配”机制......新制度、新方式、新举措,赔偿不再是生态环境损害唯一的“解”。

新华报业·新江苏记者 徐春晖 实习记者 李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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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强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