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省下10.4亿元!“免罚轻罚”让企业轻装上阵
2025-09-05 09:38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洪叶,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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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经营主体是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较早建立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制度,并不断优化升级,于2024年底出台3.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近日发布的《关于推行“执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五个方面。其中,“轻微免罚”传递执法温度,“重违严惩”彰显执法刚性,深受广大经营主体关注。

今年上半年,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3.0版规定,先后为1.5万家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免罚轻罚,依法减轻、免除经营主体处罚10.4亿元。案件类型主要是食品标签瑕疵、广告用语不规范等方面,免罚轻罚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的占比近七成,更多小微经营主体从中获益,避免了因轻微违法面临高额处罚、陷入经营困境。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执法+服务”各项要求,全面实施3.0版免罚轻罚规定,指导全省系统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切实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同时,还将牵头升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机制,推动跨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努力为经营主体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案例

不予处罚案例一:

张家港保税区 49 家木材经营户发布违法广告案。

张家港保税区作为全国木材集散地与交易中心之一,从事木材销售的经营主体有 2400 余家。今年年初,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批量举报,反映 49 家经营户在电商平台销售木材商品时,标注的等级、直径、含水率等属性信息缺乏依据,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该局经深入调查后发现,木材作为典型的非标准化天然产品,其参数属性受树种、产地、生长环境等因素影响,难以提供统一的权威检测报告,经营户在网店标注的信息主要基于行业通用工具书《进口木材原色图鉴》的描述以及长期积累的经验,旨在满足平台信息的填写要求,主观上并无欺诈故意。

该局认为,涉事经营户的行为虽在信息标注的严谨性上存在不足,但均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事发后主动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该局依法对涉案的 49 家经营户不予处罚。案后,该局联合当地木材协会,成立了木材消费调解工作站,搭建消费纠纷快速化解平台,将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深度融合,为当地特色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不予处罚案例二:

某公司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案。

这是今年初省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系某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所使用钢筋的供货方,招标文件要求钢筋牌号为 HRB400。当事人因库存有大量牌号 HRB400E 钢筋(该牌号钢筋在完全符合 HRB400钢筋所有项目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抗震性能,最大力总延伸率、强屈比等指标要求更高),为消化库存,经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同意后,当事人使用 HRB400E 钢筋替代 HRB400 钢筋供货。为使钢筋质量保证书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当事人将钢筋的质量保证书中钢筋牌号及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了修改。涉案钢筋共4.3万吨,货值金额2.03亿元。经对当事人供货的钢筋抽样送检,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若机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该公司将面临大额罚款。

省局在案件办理中,经慎重研究、多次会商,认为:当事人变更钢筋牌号交付的行为已得到甲方和监理公司同意,主观上并无隐瞒或欺骗的故意;对照国家标准,当事人提供的钢筋质量、性能更优;实物质量经检测合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深入调查当事人信用记录情况,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该项目所有钢筋的真实质保书送交甲方,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更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虽构成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后,省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避免了该公司因轻微违法遭受高额处罚,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从重处罚案例三:

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案。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电梯未经监督检验,轿厢内却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核查,发现系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安装,在电梯未通过监督检验的情况下,该公司自行制作、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将电梯交付使用。惠山区局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2年5月以来,共安装交付了4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给3家使用单位,收取安装服务费用13.5万元。另在其他地区,该公司因安装交付3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给2家使用单位,于2024年5月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连同本案在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累计影响5家使用单位的7台电梯。

当事人安装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电梯安装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而且在被行政处罚后未对同种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整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故意明显,且涉及电梯数量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今年3月,惠山区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万元、罚款28万元的处罚决定。

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可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进而引发电梯安全事故。本案的从重处罚,有助于规范电梯市场秩序,震慑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电梯质量和安全的不法生产安装单位,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新华日报·交汇点 记者 洪叶 苑青青 许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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