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不得生产!
2024-07-12 10:14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1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二、企业应当按照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6)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要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核查,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

三、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四、化肥(指复肥、磷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

六、实施“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公开办证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公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做好政策解答和受理咨询;严格审批管理,确保各环节、各流程审批科学、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部分)

2.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部分)

3.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胶合板产品部分)

5.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

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5日

标签:
责编:黄泽文